【国家赔偿制度之法理学分析】杨庆祥.pdf

国家赔偿制度之法理学分析 目 前言.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社会价值 三、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原则(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二)刑事赔偿范围(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五、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 六、国家赔偿程序和请求时效(一)关于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制度之法理学分析 前言 公民的权利、自由、正当利益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和充足理由之证成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是 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或 赔偿。这一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公理和法律精神经 由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5月12 日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国 家赔偿法而得到全面肯定和落实.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民主政治通过法律形 式得以丰富的重大进步.也是人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的鲜明体现。
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到一定 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是民主和法治历史潮流推动的产 物,因而也是文明、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本来,只要发生侵权、造成损害,就必须给予相应 的赔偿,这同法律必须公平的原则一样,是各国法律应 当承认和明示的公理性原则。但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公理仅仅局限于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却从未 辐射到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更 谈不上法律化和制度化。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不说 司空见惯,也是屡见不鲜,却未曾承担过任何赔偿义务,人们也根本不知道国家赔偿为何物.这种现象的存在从根本上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 治结构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