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几个问题]芦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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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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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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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几个问题】芦慧梅.pdf单位代码10188 研究生学号09826076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三月 节悬梅 经济法 项士学位论文 题目《论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专业:导师姓名:及职称:类号 室级论文提要 一、设立本罪的根据。认为本罪的设立是有其 、关于罪名的确定,罪名必须揭示法条所确 定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认为以“拒绝说明巨额财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管 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利司法机关的正常国法 活动:客观要件:实施了违背说明义务之不伤为行 为,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结果.主体:国家1 作人员.主观要件:明知财产来源,面故意不作说 四、司法实践中的儿个间题,(一)关于如与 发民案源及时立案与立案镇查权的行使回题:(关于用害侦查与证据审查的重点间题:美买 在、法条的修改与相关立法配套问题(一)关于法条的修改.—3- 义”、“权钱交换”价值观。有权有势便有钱。有的人为官 不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老爷”,老百姓对此十分不 满:因此,反斗争的形势很是紧道。同社会上存在的贪污 臂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在追求稳定和发 晨中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于1995 三10月在北京召开,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反腐斗争的重院 江泽民同志指出:“贪污肾败现泉是社会稳定,发展与讲步 的阻碍因素。它们破坏社会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 门实现,扰乱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分配,破坏社会公平和 正义的原则,侵蚀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所以,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坚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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