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周跃球.pdf

3 录目(一)要约阶段的贵任 1.要约的定义及构成条件(二)承诺阶段的贵任 1.承诺的定义及有效条件 2.承诺的生效及法律资任的承担(三)缔约过失的贵任 1.缔约过失资任理论的历史沿革 2.我国对缔约过失贵任的立法和理论探讨(一)保证合词的责任 2.保证合同的资任.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保证合同有效的责任 3.关于保证人保证制度的完善(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1.违约贵任概述 2.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贵任原则及分析 3.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评价 4.违约资任制度的完善 一、合同成立前的责任 2.
言 前 合同责任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宁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 合同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司法审判所 作的司法解释,都对合同责任作了大量规定。涉及合同责任有专 章规定的,如《经济合同法》第四章“违约贵任”,计十三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章“违反合同的贵任”,计八条。更大 量的散见于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各章各条款之中的,如《经济合 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定金返还”、第十五条关于“保证”。
同国际市场、国际惯例接轨的我国企业的一大域尬。我国《经济 合同法》第九条在规范合同订立问题时只规定:“当事人双方依 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而 对要约和承诺问题则只字未提,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加以说明.目前阶段,中国企业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法院将无法可依,难于 处理,并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未对要约和承诺进行 规范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立法机关对要约和承 关于要约的定义,各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国家 和前苏联学者对此均有不同论述。但对要约的构成,各国法律一 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且有受其约束的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