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张松.pdf

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单位代码:10183 号:09326062:论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张松 业:经济法学 导师姓名 及职称:赵新华副教授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三月
论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 前言 经过两年多的运行,1994年开始实行的新税制获得了普遍好评,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已基本建立”。然而,市场经济要求税 收制度必须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形式,以此标准考察新税制,这一目 标并未完全达到。因此,实现税收法制化,成为下一步税收改革的 重要方面。主要措施一是设立税收基本法,二是实现各主要单行税 法的正式立法。其中,税收基本法因其法律地位高,涉及面广,立 法难度较大,影响深远而对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法体系的 最终建立与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接在宪法中规定,其他税收问题基本上由体系宠大,结构复杂,包 罗万象的税法典来规范。这一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例如,美国宪国及其修正案对税权的划分原则、立法程序、开征的税种及 其法律限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有关征税 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税赋,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共同福利 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在合众国内划一征收.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征收任何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