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问题研究】张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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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目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特别规定之评价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的关系(一)投资主体问题(二)董事会问题(三)注册资本问题 附录一:注释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 企业在我国一般被解释为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 务性活动的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经批准投资举办的企业,属于国 际投资范畴,是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 外商投资企业,则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境外投资者投入,以及境外投资者与中国的公 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 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俗称“三资企业)的总称。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 不能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的,更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需要增加资金,可以通过其他 方式如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来筹集资金,但不能向社会公开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我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也没有 直接给股份有限公司下定义。但是,《公司法》第三条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关于“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已经阐释了股份有限 公司定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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