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两种特殊形态及其法律调整】马建华.pdf

【房屋买卖的两种特殊形态及其法律调整】马建华.pdf

吉林大学硕士 单位代码:83 学位论文 学号:09326003 房屋买卖的两种特殊形态及其法律调整 作者姓名 马建华 专业 经济法 导师姓名 苏惠祥 及职称 教授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三月绪 论 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和房屋预售买卖既是房屋买卖 的两种特殊形态,也是房屋买卖的两种主要形式.房屋分期付款制度之创设意在解决购买者购买力 相对低下,而商品房价格日益渐高,房地产业又须有充 足的资金保障其发展的矛盾。该方式对买受人和出卖 人皆有益处。买受人只须付首期头金就可以占有使用 房屋,并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而出卖人保留房屋所有 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取回权,使价金的给付得以 保障。该项法律制度由于内在设计合理操作便捷、并 有效地防范了交易风险,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 用功能与供与功能,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被采 用,也必将成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 济发展的重要法房屋占有、使用和所有的分离性,房屋所有权的保留 性及特定情形下的取回性,都有别于一般房屋买卖.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一般房屋买卖法律加以调整。房 屋预售买卖以其价金的预付性及分期性,标的物的未 完成性,及买受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性等也形成了 有别于房屋一般买实的独自特点。而房屋分期付款买 卖与房屋预售买卖二者就标的的相同性,所有权的期 待性,及价金给付的分期性等又有某些共同或类似的 特点。把此两种房屋买卖的特殊形态放在一起加以研 究,更有益于鉴别特点,把握实质,从而完善这两种 特殊形态的房屋买卖制度。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