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李晓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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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 的基本义务 李晓蓬 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院本文以我国《海商法》的若干原则为理论依据,参照国 际公约、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根据海上运输 的特殊性.对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由来、历史发展、基本义 务的内涵、违反基本义务的法律责任、基本义务的新发展等 问题进行了探讨。系统地论述了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管货义 务的内涵,提出了管货义务的主客观标准,管货与适货的联 系和区别,旨在承运人履行基本义务有一明确依据。并试图 解决海事理论及实践中在此方面所存在的争议。二、承运人基本义务的由来及历史发展 本文论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义务 的主体一一承运人仅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 人,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以下文中简称承运人)有关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最初产生于十九世纪末,它是船 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没有关于承运 人义务的规定,只是按照当时存在于英国及其他国家的普通 法(commonlaw)中的一些默示规定的原则来处理。英国普通 法把从事海上件杂货运输的船舶所有人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而把从事租船运输的船舶所有人视为“私人承运人”(private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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