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杨卫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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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提要 前言 一、标准合同概述(一)标准合同概念(二)标准合同特征(三)标准合同形式(四)相关概念的比较 二、标准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10(一)资本主义国家标准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10(二)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12(三)标准合同存在的社会根源 -17 三、标准合同之利弊 -25(一)标准合同的优越之处 -25(二)关于标准合同的弊端(三)标准合同控制的弊端论文提要 标准合同,做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商品经济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 要求,因而有着极强的生命力。但标准合同同时也先天 带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需要国家公力的介入和通 过立法加以调整。标准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 我国均属于起步阶段,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客观要求,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标准合同问题进行深入 探讨,借以指导司法实践。一、标准合同概述(一)标准合同的概念 传统合同法认为,合同乃是平等的缔约人之间,就 合同内容逐条商谈,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简言之,即平等主体之间自由意志彼此一致,它包 括: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 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合同的方式及相对人的选 择等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任何人不能干涉。上述要点是 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相对这些原则比 较而言,标准合同,不经过通常的要约一一承诺的反复 协商过程,而由一方(一般是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出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方(买方或顾客)只能全部接 受或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情况下签订 之合同,谓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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