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李德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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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录目 二、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了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于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及债务人滥 第一部分经济诉讼中的管辖异议问题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问题 二、级别管售和移送管辖异议权问题 第二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 一、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先予执行 用异议权的对重 一、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二、对支什令异议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三、对债多人滥用异议权的对策 前言 结论经济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前,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越来 越多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趋 势。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在逐年增 多,而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却 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着眼实际,修 改、补充、完善已有的法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1991 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 事诉讼法就是总结198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针对新问题,作了必要 的修改后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分 经济诉讼中的管辖异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经济纠 纷后,对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该纠纷案件的选择十分认 真。因为当事人普遍认为,哪一个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对 选择这个法院管辖该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 直接关系着该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胜诉与败诉这一敏感问 题,所以有些原告在起诉时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在哪一个法 院进行诉讼对其有利,这种有利除了原告有利的事实和证 据外,还包括法院中有熟人。案件虽然也有对原告不利的 事实和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不至于受到法院人员的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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