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犯罪主体立法分析】曾宪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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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引言第一部分贪污罪主体之法律规定 与司法实践中的不适应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的律文二、确认贪污罪主体的司法障碍(一)“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难确定(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难界定第二部分确定贪污罪特殊主体之法律原理 一、贪污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二、贪污罪主体惩罚的必要性三、贪污罪主体的法律限定性(一)刑事法律原理给贪污罪主体限定性提 供了依据(二)刑事立法动机给贪污主体限定性指明 了方向第四部分贪污罪主体刑事立法改革的若干建议 一、贪污罪侵害客体再认识与立法修改(一)贪污罪侵害客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二)将贪污罪并入渎职罪的立法建议 二、贪污罪主体要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刑法中增设侵占罪论文注释主要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贪污罪犯罪主体立法分析 第一部分贪污罪主体之法律规定 与司法实践之不适应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的律文 犯罪主体在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刑 法总则必须从一般犯罪构成角度,贯彻一种刑法指导思想,强调犯罪主体应该是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的人(或者法人),并且侧重在刑事责任方面划定承担责任的界 限,诸如,年龄,精神健康状况,醉酒状态,生理功能障 碍,以及特殊犯罪者身份等问题。这些法律规定能够在一 般意义上解决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比例刑事责任后 果的问题,但在具体犯罪主体领域则不能解决法律运用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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