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律思想述评】李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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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6 8 9录目 第一节: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进化论的理性主义 二、无知论的人性论 三、系统功利主义 第二节:自由的涵义及其价值 一、自由的涵义 1、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 2、哈耶克对其它自由定义的说明 二、自由的价值 三、限制与保护 第三节:自由与其它价值 一、自由与秩序 、自由与正义 三、自由与民主 四、自由与市场 第四节:自由与法治 一、私法、公法与自由 1、规则 2、私法与公法 二、法治的涵义及要素 三、法的效力 四、政府与法治 序言 二、余论 附录:注释 参考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不同的特点,二者在独立于研究者或观察者的意义上是一致的,都是 客观事实。但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都是态度、信念和行为等主观易变的事物,它们深受复杂多样的外部环境影响。“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事物的名称要根据人 们的观念来决定,所以,应用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是不同 的,基于这种认识,哈耶克没有机械照搬前人的哲学思想。他认为“X是什么这一问 题只有在给定的秩序中才有意义,不同的时间、地点及我们的目的和观念都是考虑的对 象,所以探究事物在这个世界中的真正本质和必然特征是无意义的,社会科学的目的在 于,对我们可以理解的对象进行分类,发展一种范畸或原则体中,必然的无知对个人而言是一种缺陷,但正是这些事实决定了社会的进程,推动人类 文明的发展。全知全能的假设反而最终限制人们对自由的渴求,抑制人类探索未知的进 取精神。分散于社会成员中的知识可以被自由的个人充分利用以实现各自的目标,本质 上排除了社会计划干预个人行为的可能性。“那些山自山人的自发联合所制造的事物,对人类无知的本性的认识可追溯的苏格拉底,但哈耶克首先明确阐述了无知论,并 把它作为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石。人的无知构成了自由的基础,使规则成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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