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制度若干基本问题】刘劲容.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信托法律制度若干基本问题 作章姓名:刘劲容 专业:民法 导师姓名:龙斯荣教授 及职称 一九九五年一月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交更和终结(一)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终结.第四问题我国信托业及信托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概况与展望 二、我国信托立法的概况与展望 结束语 附录一:本文注释 附录二:主要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信托法律制度若干基本问题 第一问题信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处分的方法,它的发源可溯及罗马 法上的遗产信托。在当时的罗马的外国人没有依市民法接受继承 和遗赠的能力。但是被继承人可以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或某项特定 物委托其继承人(受托人)在他死后移转于指定的外国人手中(受益人)①。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市民法对外国人遗嘱继承的种 种限制,使无能力继承的人通过受托人而取得与继承相同的利益.因此遗产信托的产生是出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由于罗马市民法 对遗赠的要求很严格,规定必须用遗嘱来进行,并且要有一定的 方式和用语,手续繁琐,因此遗产信托因其手续简便逐渐被罗马 人所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