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张东成.pdf

吉林大学颂 士学位论文 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 张东成 专 业:国际法 导 师:刘世元教授 一九九五年一月
(五)议付银行的法体地位(六)保兑银行的法律地位 四、信用证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五、信用证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一)信用证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二)卖方对信用证纠纷的预防(三)卖方对信用证纠纷的处理(四)买方对信用证纠纷的预防 000:09(五)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产生和定义 信用证最初是由商人和银行家创造并随着信贷和 货币之发展而共同发展的。最早的信用证产生于中世纪 的意大利,现代信用证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欧,当时信 用证的形式为一种旅行者使用的支票。第一次世界大战 后,由于国际贸易之扩展,交易常常在相互并不了解的,距离退远的商人间进行,这种情况下,跟单信用证应运 而生。国际贸易之发晨对信用证交易的不断完善、起了 巨大的推动作用。运输、银行、通讯以及保险领域的技术 进步也使跟单信用证在世界范国内被接受成为可能.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 一种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