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权利的合法性】周光辉.pdf

分类号:D03 密级:内部 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周光辉 指导教师姓名:王惠岩学术职称:教授单位名称:行政学院 专业名称:政治学 论文答辩日期:-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授予学位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评阅人:一九九五年十一月
3.自主选择型的政治形式 21.自主选择型的操作原则 参考文献 橘要(中)摘要(英)
P,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 寺殊利益的普遍利益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而“没有这一目的,国家就不是现实的国家,”这种内在矛盾决定了公共权力不 可避免地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共性与特殊性。二者结合构造了公 未权力这一矛盾统一体。所谓公共性,是指公共权力以社会整体 与代表的名义,执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的性质。公共性具体表 见为两方面:其一,处理各种涉及到全局性的社会事务。“包括 丸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也就是为保守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生存条件所必须采取的一些最低限度的 昔施。如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某种保障 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