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航运立法与【服务贸易总协议】体制的接轨】吴高娃.pdf

吉林大学.页士学位论文.论我国航运立法与《服务贸易总协议》体制的浸轨 作 者:吴高烂 专 业:国际经济法 导 师:刘世元副教授 吉林大学一九九凹年四月
目录 前 一、《版务贸易总协议》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马拉圭回合”谈判的概况口《版务贸易总协议》评介 《服务贸易总协议》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1.GATS对我国航运业的积极影啊 2.GATS对我国航运业的消极影响 二、我国航运立法现状 三、我国航运立法与GATS体制接轨的建议
《服务贸易总协议》(GENERALAGREEMENTONTRADE 金回合”15个议题之一一一服务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多边框架协 议。一经签署,将约束包括航运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的进行.如何使国内航运立法与《服务贸易总协议》体制接轨,是我国逐 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服务贸易总协议》对我国 航运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我国航运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提 出我国航运立法与《服务贸易总协议》体制接轨的粗浅建议。以 期对健全我国航运立法和发展我国航运业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