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再认识】窦文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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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再认识 作者姓名:窦文伟 专业:中国民法 指导数师:王卫东副教授 一九九四年四月附录二:参考书目和文献 摘娶(中、英文)序 我国的婚姻法以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商娇制度,但仅有十个 法条。只用十个法条来规范和调盛纷繁复杂的商婚现象,显然 过于简单和笼统,诸多实际问过仅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是难以具 体决的。例如,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婚姻法虽然也作出 了规定,但对于如何履行经济帮助,履行经济帮助的期限等具 体问过,婚姻法则无明文规定 另一方面,茫于审判实践的需妥,设高法院义制定了一个 又一个司法解释。1984年8月30日设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通过的《设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享政策法律若 千问题的意见》对有关离婚,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抚养等问过 作了规定,1989年11月21日设高法院叉逗过了《关于 人民共院审理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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