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声抵押制度研究】王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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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目录 第二部分:动产抵押制度问题之一: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制度13(二)采书面成立一一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一)抵押契约与登记报告冲突时的抵押权对抗力19(二)后得(将来)动产上的抵押权对抗力(一)关于各国公信力立法政策差异的根本原因的考察98(二)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采公信原则 第三部分:动产抵押制度问题之二: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 第一部分:动产抵押的机能及各国立法例 一、动产抵押的意义和机能 二、各国动产抵押立法例(一)英美动产抵押立法例(二)欧陆各国动产抵押立法例(三)日本动产抵押立法例前言 从社会经济的强烈需求中诞生的动产抵押制度,以其不移转抵押 权标的物占有的特征,突破了自古罗马以来创设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 不动产、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的传统格局,“弥补了 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即动产质权的缺陷),从而使互商业实现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互具等生产手段金融 化的强烈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因此,动产抵押制度为世界各主要国 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融资需求日益膨胀,创设动 产抵押制度亦为大势所趋。使债务人得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担保化的动产,籍以“弥补民法上 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即克服动产质权的缺离,美国现行动产抵抑制度主要体现在《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即“担 保交易编”中,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废除了动产抵押制度(ChattelMortgage),但后者实际上仍然存在。该法典制定之前,美 1、以担保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这是由质权(lien)演变而来 的,即动产抵押权设定人仍保持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且不移转占有地 提供债务担保,在价务不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将 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价金清偿债务,以终结其抵押,这与质权差异之处,2、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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