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论】朱卫国.pdf

目录 前官 第一部分:过失相抵制度及其沿革 一、过失相抵們度概论 二、过失相抵制度的沿革 第二部分: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 2 一、受善人过错的性质 二、认定受害人过错的标准.三。受善人过错的类型 四、受害方过的范围五。受害人过错与其损害的因集关系 第四部分:过失相抵与受害人责任能力 第五部分:过失相抵的操作 一、过失相抵的 操作标准 二、过失相抵的操作方法 *64 后 记 注 释 主要参考书目 论文摘要(中:英)
第一部分过失相抵制度及其沿革 一、过失相抵制度概论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与有过失场 合,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 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創度。对于过失相抵制度.存有几种不同的称谓,德国法上直称与有过失,日本则称过失 相杀,英美法上谓比较过失(Comparativenegligenc 德国学者又有的称其为与有责任或受害人自已过失(da5 eigene verschule aes Beschadigten)。在我; 学者们多将其称为混合过错。
与有过失.第二,受害人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调 受害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 或其他可归责的事由。在这里,受害人过错既包括故意。又包 括过失。故意一般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而过失则一般导致 加警人责任的减轻。与有过失有固定意义的与有过失及广义的 身有过失两种。固有意义的与有过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 情形指双方过失竟合,即仅凭加害人的可归责行为或受害人自 身豹可归责行为都不足以致感受害人的损害,该损害是双方赠 过错行为结合面造成的,两种过错行为缺一不可.第二种情形 则是指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