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权利与社会秩序】李雪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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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论法定权利与社会秩序 作者姓名:李雪田 专业: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导师姓名 马新福 及职称 教授 吉林大学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前 言 在接触权利与秩序这一很少有人问津的重大课题时,我们正 面临着两种法律价值观的转换:传统的义务一一秩序法律价值观 正俏悄地让位于权利一一秩序法律价值观。然而,这是一个艰难 的划时代性的跨越。一种崭新的观念的建立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 情,这需要创造性的工作才能建立和发展这个观念。可是,目前 我国法学界对权利与秩序的研究尚微,因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当然权利与秩序并不是认识法与社会关系 的唯一方式,并且它听起来可能平平淡淡,但权利以其内在的特 质决定着我们不能忽视权利与秩序的研究。尤其是权利对秩序的 价值意义。本文既包括对过去的回顾,又包括对未来的展望。会一一国家一一集体主义的立场出发而立论的,抹杀或忽视了主 体的能动性和内在的正当要求,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排斥或被动遵 守和统治阶级单纯凭借国家强制力建立必要的社会秩序的后果.同时由于过分崇尚国家主义,推行“权力本位”与“官本位”,对 权力运行没有任何法律控制,百姓只能消极地遵守法律,即尽义 务,这就更使义务一一秩序法律价值观的存在获得了现实的基础。(二)义务一一秩序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探源 任何法律观念都不能凭空产生,它是一定社会条件的产物,并与前代的法律观念有着内在的承接关系。义务一一秩序法律观 正是在一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伦理因素及文化因素的综合 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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