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实证学和自然法学的传统--制度法理学述评】周晓涛.pdf

录 前言 一。理论宗旨法哲学理论的分歧 复 制度法理学的理论宗旨 二,方法论 一)实践观念 三解释学方法 三,本体论(衍度概念.规范的现实存在 法是制度性事实 四规则与原则四、启示与借鉴 注 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
法律政治一一法律理论和社会哲学的基本问题》.制度法理字以超越实证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传 统为特征,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限于作者的学识,本文对 制度法理学的述评仅是粗浅的。但愿能够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人们解释世界提供可以避循的出发点,也为养定存在看大千世界 的终极性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点,从而确立经验世界的形而上距根 据系统。对于法的现象来说,法哲学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 象存在之意思,亦即“法律现象是什么”这样一个古老而常新的 基本间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西方法哲宇历史中不同 的法哲学体系。解皮法理字者托它们归纳为以下两种理论 其一是规范王义理论。其中最突出的是汉斯凯尔逊的纯释 法字,认为法律就是规范性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什么必须做或可 以做:什么有效的权威(权力)形式可以行使,并且具有规范效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