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观】马双燕.pdf

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观 作者姓名:马双燕 专 业:法学理论 指导师:李永泰教授 一九九四年三月
理论前提变草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和政治环境 是现代法律观形成的社会保障 法人格的现代化 注释 参考书目 论文简要(中文)(英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观 根据DXP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共十四大确 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战略目标,为了 适应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制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当今,“市场 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市场经济 法倒建设的中心使命就是确立与之相应的新的法律观念,只有 法律观念的更新,才能确保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喜,法律观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采源于一定的经济 基础,同时也受其他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要树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观,首先就要分析市场经济关系本身必然产生何 种法律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