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吕岩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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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硕士论文 *火火*火火火火*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 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文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火 作 者:吕岩峰 指导教师:高树异教授 专 业:国际法 吉林大学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目录 前言“适当法理论”的起源和演变(一)合同适当法的主观论时期(二)合同适当法的客观论时期(三)合同适当法的现代论时期(四)侵权行为的适当法理论 二、“适当法理论”的一般问题(一)“ProperLaw”之真谛及其中文译法(ApplicableLaw)的关系(三)“适当法理论”与冲突法制度 1、关于反致2、关于限制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 3、关于识别(四)适当法的适用范围 30 三、“适当法理论”与其他冲突法学说之比较 四、评价与结论.克(JohnWestlake)首创了这个概念,他在1858年所著《国际私法论》一书中说,一个合同违反其适当法 时即为无效,但他对合同适当法的含义并未作任何说 明,只是主张合同应优先适用交易与之有最真实联系 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其实,对于戴西和韦斯特累 克的评价,主要的不在于是谁提出了“合同适当法”的概念,而在于他们对涉外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有 着不同的主张,正是这种不同的主张导致了合同领域 之争.概观“合同适当法”理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 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主观论时期、客观论时期和现代论时期。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 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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