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镇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金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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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城镇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联系实际的立场出发,着重分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 分离的目的、必然趋势,现实可行性、法律特征以及其对地上权的影响,并例举分 析了城镇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由于作者 水平有限,在文中难免有粗浅谬误之处,恳请批评指正。前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是人类社会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页),因而在阶级社会里,历代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利益、巩固其统治地 位更好地利用土地出发,都非常重视有关土地立法活动,建立土地所有 权制度,确定人们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产权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中历史最悠久的产权制度从一确立就出现 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制度就被发明 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00页),人类社会发展到今 天,土地产权制度也相应地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过程,土地利用方式走 向多样化复杂化结果,使人们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形成 的权利义务相应地以依法继承.2.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的处 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应当允许其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 转移,使用权人能够实现其收益权能。但由于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目的可能不一 样,当事人之间可约定另外的规定,法律也可以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另外的规 定。如对居民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约定只准用于建房居住,法律还可规 定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准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设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即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应包 括设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地面,以及为行使使用权所必须的地上一定空间和 地下一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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