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研究】顾振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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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作老姓名:顾报管 专 业:民法学 研究万向:中国民法 导师姓名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普意取得的财严一般为动严 二普意取得的法伴后果 2T(一)喜意取得的效力 无权让与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关于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一、我国延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3 二对延立我国喜意取得度的粗略构想.普意取符的容体为动产和不动产)普忘取得的各观方面须是受让人出交易而合 法,有偿地取得占有 意取得的王体包活让与人和受让人49 2.普意取得的主观方面须是受让人取得财严时 为普意(五)普意取待的法律后果是喜意取得效力的发生 和无权让与人过错责任的承担 结束语 附录一:本文注.言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物权法 制度,它是因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发生冲突时为求得解 决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该制度对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交换,加速民事源转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国民事立法相继定了普意取得制度,即在决原权 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上,给予了善意受让人以更多的 优待。它反映了由个人本位主义到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学息潮,符合社会效益的原则,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严重 束缚,异致物权制及很不发达,而对餐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更是 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民事立法和司法能释对此也未予以全面系 统的观定,致使司法实战中对此类聚件的发生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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