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兼论我国商业银行立法】李光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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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一兼论我国商业银行立法 专 业:经济法 作 者:李光林 导 师:尹佐保副教授 一九九四年四月理顺商业银行各级分行法律地位的途径 五、结束语 附录一注释 附录二: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三:论文摘要(中。英文)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兼论我国商业银行立法 一。绪论(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s),在产生的初期阶 段,主要是发放基于商业行为的自偿性贷款,从而获得了“商业 银行”的称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已远 远超出了传统的范围,其经营内容与名称已相去甚远,尽管如此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并没有抛弃商业银行”这一名称。但在“ 业银行”这一名称之下,已包含了一个更为广泛:不断深化的金 融业务综合经营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商业银行成为一种具 有自身含义的,不可答代的金融机构,马克思曾将商业银行比喻 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精巧和最发达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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