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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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I 录目 二、以色列1964年《标准合同法》 三、德国1976年《一般合同条款法》*四.英国对免资条款的控制及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五、法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教的控制 六,欧洲经济共同体《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草案)》 第三部分免责条款一般理论(一):免责条款的订入 一、免责款之订入定式消费者合同 二、免资条款之订入定式商业性合同 三、免资款订入定式合同的消极要件 第四部分免贵条款一般理论(二):免贵条款的效力 一,对民事行为效力度的几点第一部分关于免责条款的法理思考 免贵条款,作为当事人以协议撑除或限制其未来贵任的合同条款,无 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让人争论 不你的问题。答案的分歧反映了不间的法理依和价值取向,对免责条款 赞同免贵条款订入合同并主张对其赋予完全效力的观点大多是从“私 法自治”及契约自由”来论证这一间题的,这种观念在十九世纪的西方 尤为盛行,“契约当事人被认为是自已利益的最好裁判者,如果他们自由 自愿地缔结契约,那么法律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之发生效力。至于当事人一 方比另一方在经济上占有强大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是无关重要的。我以为,允许当事人协议免除民事贵任,其法理基础乃在于民事贵任 的“私人性”。民事贵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贵任,合同费任尤为如此.民事 责任具有补偿性,即民事贵任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此性质与 民事责任的财产性一脉相承,而与刑事贵任、行玖贵任有著鲜明的差异.民事贵任的补偿性,财产性反映著民事贵任对于受害人而言乃是一种经济 利益,仅此而言,受害人放弃它实为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别人无权干涉.故此,由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补偿性可以导出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私法上的 贵任具有“私人性”。即它主要关涉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与他人无关,无 须他入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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