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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证制度 专业民法学 方问:中国民法 刘铁峰 导师:王忠教授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
(三)保证的效方 1。在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上的效力 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关系上的效.25(四)提供保证的方式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一)确认保证人主体资格的条件.1。确认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一般条件,2确认保证人主停资格的特殊条件(二)我国保证人的实际范围1不能充当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2。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民享主体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保证人法定保证资任的性质 1,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法定责任性质的规定4 2,外国法律对保证人法定贵任性质的观定.
试论保证制度 一保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保证制度,是民法中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债务 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早在古罗马时期,保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就已经存在。在我国封 建社会早期,也有了保证制度的维形,到了近现代,随着商品经 济的发展和完善,保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内容复杂。体系完备的 一种法律制度(一)外国的保证制度 1罗马法中有关保证的规定 国外的保证制度,最早见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代,保 证合同的初期形式是“允诺保证”,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