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养制度】马森述.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 收 养 制 度 专 业:民法学 方 向:婚姻法学 作 者:马淼述 导 师:忠芳数授 一九九一年六月
前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纪成部分,它既古老又在不 断发展和完善。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收淤现象。进入阶级社会。收 养已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 拉比法典》就有“自由人得收养被弃的幼儿为子”的规定,古代 罗马法,中国的封建法律也都确认了收养制度,到了近代《拿 破仑法典》较详尽地规定了收养的条件、效力、解除等内容。在 当今: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收养制度方面的规定。我国 1980年婚姻法对收养的成立、效力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其 它法律规范和行政指令性文件毕,对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收 养解除及后果也有零星的规定。但是。
婚姻关系的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非为姻关系 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父 或母再婚之配偶)与继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波收养人 之间的亲子关系。通过收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 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此所严生的法律上的牧利和义 务与在自然血亲基础上形成的亲子关系相同,即养父母对养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娶求养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养子女对 养父母有赠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不履行婚养义务时,无劳动能 力的或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