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外资法律环境及改善对策】邹丹.pdf

丹 论我国的外资法律环境及改善对策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者:邹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1991年12月 作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录目(三)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律、法规对外商来华投资是否具有吸引力(一)“四小龙“高度重视投资立法工作,建立了完备的投资法律体系并及时加以完(二)“四小龙“善于把握时机,超前制定涉外投资法规,积极引导经济发展(三)“四小龙“建立统一的投资审批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组织章程,以提高办事(二)清理修订现行法规,建立具有连续性的定期的法律法规编纂制度 一、外资法律环境的重要性和我国外资法律环境的演变(一)外资法律环境在投资环境中的重要地位(二)建国以来我国外资法律环境的演变历程(一)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所采取的态度和原则 三、以亚州“四小龙“有效的外资法律环境为鉴,找出我们的差距 四、进一步
殖民地统治和扩张,在经济上控制殖民地经济命脉为目的进行的,这与我们今天所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当时,新生的人民政府尚不巩固,革命秩序有待建立,中国 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抗美援朝的同时,以三年的时间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1953年我国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时候,美国进一步操纵联合国拢 立中国,“巴黎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对中国实行“禁运”,阻止资本主义国家向新中国输 出技术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没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和投 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