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陈小岗.pdf

密级 国终济法 陈小岗 只琦副教授 司必琢副转授 1991.
目录 四、告知义务履行指南及被保险人不必告知的情况 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 二、被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 三、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五、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六、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效果 七、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一般做法的意见 导论 本论 结束语 参考书目
保险合同为我国十大经济合同之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是无容置疑的,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合 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更大的诚信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对于当事 人的诚信要求,比其他任何合同更为严格,更为重要。因此,长期以 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 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均皆适用,而其中又以 海上保险合同为最严格。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之所以较其他 保险合同要求更严,并且各国法律的规定更为详细的原因,笔者认 海上保险业是国际性的事业,海上保险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国际 贸易,远洋运输以及有关其他对外经济活动,这些都是在国际范围 内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