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商船及货物的法律制度】赵晓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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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密级 UDC 大海通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战时离船及货物的法律划度 国际经济法 专 业 趙晓梅 研 吴卫琦援 导师姓名及职称 司玉物<副教授 论文完成日期一九九一年3月七日 1911年5月7日的谅解:即不损害当事国的合法自卫权可以说这是人类文明向前 发展的一个标志。当然,战争并没有因此而不再发生,正象一个国 家有健全的法制并不能消灭犯罪一样当然,战争之所以仍然存在 的原因是多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在国家之 上没有强制遵守国际法的中央权力机关,因而现有情况之下战争是 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有力地证明了这点经 历了两次世界性,毁灭性的战争,人民倍受战争躁之后,对和平 的渴望比任何时期更强烈,于是顺应潮流的《联合国宪章》也随即 诞生在承认《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宣称“禁 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的 目式加入,可以参照执行我国在没有参加国际公约又没有自已的规 则的情况下,应对有关条约认真分析,区别对待,以便在今后的国 际实践中明确态度,遵守执行那些符合我国国情的条约并对无法 可依的部分加以拟定和完喜这也是本论文要封论的问题之一 在本论文开始之前,我还妥明确的是一个涉及到本论文的一个 概念战时商船的法律制度中的“战时”的含义,它指的应是“战 争状态存在时”而这里所指战争在我看来应为一个广泛的意义上 伪战争即两个以上敌对国家间中断和平关系,为实现自己的国策,主要以武力进行的一种斗争:1907年海牙公约中的战争开始 公约规定:一战争开始,一国须向他国提出宣战书,表明作战的理 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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