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问题研究】於立.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留置权问题研究 作 者:于立 指导教师:王忠教授 专 业:民 一九九二年五月
(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留置制度 论文捐妥
序 言 留置权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随着 商品经济的发展,留置权逐步演变成为担保物权。在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的民法中,留置权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其理论研究也具 有一定深度,在实际生活中,留置权发挥着广泛的作用,我国的留置权制度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较为薄弱,实践中留置权应有的担保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民法通则》 首次对留置权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留置权在《民法迪则》中仅占 一款的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230条中,留置权 仅占一条。由于立法中对留置权的规定过于略、笼统,给实际 运用带来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