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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小米米米米米 恭 米 论协议离婚制度 长 专 业:民法 方 向:婚姻法 指导教师:李忠芳副教授 作者裴桦 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九九〇年五月二十日
论协议离婚制度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离 婚率呈急剧上升的趋势,而且在离婚方式上,协议离婚的比例不 断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诉讼离婚中,调解离婚的19 84年为229881件,198年上升为290805件。同时 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人数也有所增 加,1981年全国共184117件,1987年则为235997 件,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判决离婚与协议离婚的比例过去为 3:1,现在则为1:3.随着协议离婚的增加,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翻悔应如何处理?一方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所 为的虚假离婚效力如何?
愿婚”.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双方自愿离婚”.国外立法 多称之为《协议离婚”与之福对应的裁判高婚则注重离婚理由和婚姻的实际状况,整个制度的核心是法官对婚的客观判断。一个侧重主观,一个 侧重客观,这是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在本质意义上的不同.协议离婚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双方取得离婚协议,只要具备这 一内容,无论由什么机关认可。都是协议离婚。在法国、南斯拉 夫等国,协议离婚须经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上的协议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与裁判离婚具有相同之外。但是它仍然建立在当事 人协议的基础上,而且在具体程序上与裁判离婚亦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