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郝有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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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UDC 大迪海通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试论圆际投资予候的快途经 专 琦授 论文完成日期 年月 日第很大风险,对此,投资者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按受投资的东道国对其财 财产的征用,国有化。以及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际实践当中,围绕投资财产的征用,国有化以及赔偿等救济 向题常常发生纠纷,例如。墨西哥政府征用美资石油公司.一九五六 年埃及政府颁布286号法令。将苏伊上运河公司归国有.伊朗石油 公司国有化等等,这些案例都在理论与实践中引起很大反响.我国是一个对外开放刚刚起步的国家,要广泛地吸收外资不是单 凭优惠的经济条件和稳定的政治形势就能达到目的的,笔者认为。在没有其它协议时:只能在当地国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来解决其纠 纷,投资者所属国只有在东道国不给予救济时:才能依据外交保护权 向东道国提出请求,要求补偿:那么在东道国不给予救济时,因国 际投资而发生的争议通过外交保护权加以解决的可能性究竞有多大 呢?从根本上说,借助于外交保护权来彻底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是值的 商權的,实质上,它是把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矛盾转化为投资者所 属国与东遵国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通过外交保护权并非一定能解 决国际投资争议:也不能使争议简单化。反而会使争议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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