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宪的社会条件】张笑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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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立宪的社会条件 专 业:比较宪法 作 者:张笑梅 指导教师:张光博教授 一九九〇年六月提 要 立宪活动不是社会中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是以一定的社会条 件为基础的,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社会条件对立宪活动的制约和影 响.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本文涉及的两个基本概念,立宪的概念和立 宪的社会条件的含义。本文采用广义上的立宪概念,认为立宪活 动包括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等多种活动。立宪的社会 条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政治条件.第二部分,介绍几个典型国家的立宪活动的历史,从中得出 一般性的结论。资本主义国家介绍英国,美国、法国的立宪历史,社会主义国家介绍苏联和中国的立宪历史.第三部分,论述立完的经济条件。认为立宪的经济条件是较 为发达的商品经济。一、基本概念(一)立宪的概念 立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立宪仅指制定宪法:广义的 立宪除制宪之外,还包括对宪法的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 释。本文在广义上使用立宪的概念,即立宪是以民主制国家政权 的名义,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特殊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和群释宪法的活动:对于宪法的本质与核心,张光博先生认为:“宪法是被奉为 国家根本法的采取民主制实行统治的阶级的意志,其内容决定于 该阶级所借以生存的商品经济原则的普遍化:”作为法的一个 部门,宪法与其他法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立宪活动 也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活动:不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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