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徵】田思源.pdf

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院 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指导教师 张光博 教授 作者姓名 田思源 互作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九八九年五月
(《行政诉讼法》独立的滨律仁问员口政府为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和参照:况章办然 问题 回撤诉问题.四被告拒绝出庭应诉问题 伍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位问题 3.
院按司法程序处理的诉讼。远且的问题是,所请广义的行政诉讼 的现点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也作为行政诉讼的部分 这就把行政诉讼的范围扩大了,行政机关外理解决自已在执行职 务过程字与有关当事人的纠纷,是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不 属于诉讼活动。因为诉讼一词无论是作为法学术语,还是从社会 -般意义上讲,都是指:“司法机关和件当享人在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紧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选行的全部活动”《法学词典》1984年版第459页),所以,非司法机关处理决纠纷的活动不能称为诉讼,既然如此,就不 应把行政诉讼分为广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