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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一九九O年硕士学位论文 危险责任研究 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 研究生:朱佐运 导师:王忠 教授 一九九〇年五月
内容提安 危险资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对因其活动喜放造成他人 损害的: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危险责任特指危险事文的民拿更任,它一直被作为民事法学的特 有的研究对家,它不是利要法等,行政法学中具有强立意义的研究对 签.危险责任不是一种合同资任,其损答的对点只能是合同关系以外 的他人,因此,危险费任又是使权资任.危险责任的主体是广泛的,只婴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不管是法 人、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危险资任的主体,从事一般的危险活 动,不能成为危险贵任的:主体.危险资任是危险事故的资任,既包括责任危险事改,技术危险事 该,还包括意外危险事故的资任。
一、危险资低之属性(一)危险贾任之特指.从设广泛的意义上说,危险责任是一切危险活动法律责任的总称.包括刑事资任、行政资任、民事责任.严室容故,触指刑律,构成犯罪,所负的法律贡任。在我国刑法中,涉及这类苑罪的有:从基交道运输的人员,适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份、死亡、或者食公私财产造受宣六损害的交通肇 每罪(刑法第113条):工厂、矿山、淋场、郑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作 业,因面发生重大伤亡事改,造应严重后是的厂矿重大资任事改罪(刑法第114条):违反爆炸性、易燃位、效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营理规定,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