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姜德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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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 指导教师:王忠教授 专 业:民法 作 者:姜德源 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商品竞争做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直接产物,是私有制确 立和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做为阶级社会中人们争夺经济利益的 一种活动,它既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又伴有消极不利因素,改自产生之日起便始终受到法律的控制 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竞争对商品经 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发挥,黄要的是要为公 平竞争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首先,法律要确立与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相适应的竞争制度,包括竞争主体制度、竞争客体制度、竞 争调控制度,为竞争主体没定权利和义务,确立竞争应遵循的社 会准则。其次,法律在确立竞争活动原则的同时,必须防止和消 除破坏竞争准则的行为一一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竞争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直接产物。原始社会大部分时 间内,人们由于征服自然能力的弱小,不得不以群的方式与自然 抗争维持生存。在氏族公社内部,由于实行共同劳动,平均分配 的制度,既使在已经出现剩余产品的条件下,也避免和防止了人 们对生活资料的争夺.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进步,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 增强,以及社会三次大分工的出现,使得氏族间的商品交换逐步 产生和发展起来,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 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①在 最初的商品交换中,当事人都是共同体的代表因为产品是以生 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生产出来的,然而在交换中产品却作为私人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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