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员法若干问题之探讨】朱增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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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密级 UDC 大通海蓮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船法若干向題之探讨 业国际经济法 专 生朱增杰 研究 司 玉琢 副教授 导师姓名及职称 吴 琦 副教授/988年5月 论文完成日期 1988年5月 日务水平较高的老船长被外国雇主无理解雇,该船长虽有充足的证据 但缺乏法律保护的事实,迫使他放弃了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同年3月 在受雇约7个月后在南朝鲜被随便解雇,当时的船长只提交了一份雇 主单方面的声明便结束了这场纠纷.也是在3月份.某单位受雇于 西腊DE工EX公司潘特纳萨(PANTAIINAS)轮上的全体中国船员)在期限为12个月的合同履行两个多月后,被屋主任意解雇但是 船员方面没有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几年来,中国船员尽遭解雇除雇 用合同订的不完各别船员素质差以外.人及船员组建的合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费主。船舶所有人及 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企业的兴衰与三方的利益休相关,这个阶段可称为 合伙时代,当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几乎都是同一人从中世纪末期 开始,船舶所有人与船员的关系,就变成雇佣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 船员的地位不同了,此间可称为雇佣合同时代:资本主义建立后,逐渐产生了劳动保护及劳动立法问题,1802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 一部现代劳动立法。(船上劳动非陆上劳动所能比因此,船员更需要 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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