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研究】苏嘉金.pdf

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的不当得利现象 与日俱增。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当得利的内涵与外延,如何妥喜地 协调不当得利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正确地处理不当 得利的返还,便是实践提供给理论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 借鉴外国立法及学说,结合我国实际,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较为系 统地研究,对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性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关累,以及不 当得利的返还,都作了突破性的研究或在研究中提出了自己的独 到见解。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是债的系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功 是本着公平观念,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所产生的不均衡的损益交 动,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不当得利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 发展,不当得利日益同其他民事制度相分离,并作为一项独立的 法律制度,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规范当事人的损益归属,以其 独立的地位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协调,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 都建立起完善、和谐的不当得利体系。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 后,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不 当得利体系,尚未将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制度的一个子系统,建立 起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关系。
的得利行为,应当属于行为范蹲。其理由是不当很利一般由当事 人的行为引起。传统民法也将不当得利划归为享实行为,①另 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在性质上不能作统一的认定,应当包括行 为和事件两类,前苏联民法学者认为:“因不当取得财产或不当 聚积财产的债,可以由行为和事件的结果而发生,②第三种观 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自然事件范畴。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不当 得利,“其法律上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之享件,为债权发生 之原因,③上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否是不当得利本 身,也就是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得经过一个不当得利 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