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运行的法律机制研究-兼论我国企业集团立法】卢林.pdf

提 要,本文将企业集团运行的法律机制分解为权利、义务、贵任三 要素进行研究。笔者认为,纵观世界各国企业集团,特别是结合 我国企业集团的实践,企业集团内部的权利应依循效益与公平相 统一的原则进行配置,企业集团内部的权利呈现集权与分权相结 合的多层次的权利配置状态,集团公司或统一管理机构享有统一 管理权,并进而可分为协调权和控制权两类,而各成员企业则享 有独立的产权。对于企业集团义务,本文从企业集团对国家的特 殊义务和企业集团内部义务商方面作了分析,并指出科学合理地 设定企业集团义务是企业集团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责任论(一)企业集团对国家的特殊法律责任 1.企业集团避税所承担的法律贵任 2。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法律资任 一)企业集团内部的财产费任 1,控制公司对从属么司的经营亏损费任 2.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费任37 3.
伴随,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企业 的发展过程(当然,这只是对企业形态发展过程的简单描述,并 不排除在当今社会三种企业形态的并存),到了十九世纪,随着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又在企业法人之间合伙的基 础上进入企业集团这一高级企业联合阶段,面企业集团内部关系 的复杂性内生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同时,由于法制日趋走 向成熟,它早已不仅仅停留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规制,面是日益 之后,形成了对经济过程的全面干预,以适宏观经济意志化之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德国是企业集团立法较完普的 国家,而且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有企业集团专门立法的国家 它在1965年制定的,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