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赵陆.pdf

目录 前言 问题探讨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 二、元罪判决被告人上诉权问题 三、刑事二审程序“参照”问题 四、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问题 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问题 六。
前言 二审程序也称上诉程序。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的审判活动。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是贯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方针的一项重要制度.二审程序是在我国司法实践长期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在建立 工农民主政权的同时,就建立起了人民司法机关和包括二审程序 的诉讼程序。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发布的 训令。条例。通令等等都规定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制度。
审的诉讼制度的有力保证我国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 地开始,一直到建国以后的今天,在诉讼程序中有关审级制度的 规定方面,多数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极少数是实行三审终审 或一审终审制,长期的审判实践说明,二审终审制是符合我国国 情的。所谓二审终审是指如果当事人。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的 裁判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二审法 院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就是终审的裁判,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对此,当事人,检察院不得再提出上诉或上诉审程序的抗 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