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胡宝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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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导师:王忠教授 胡宝海 一九九三年二月页数 -8 -28 -41 第二章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实质一一一 第一节外贸代理关系的是行纪法律关系 第二节外贸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外贸代理与委托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外贸代理与居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作为行纪意义的信托与英美法上 信托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章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一一一21 第一节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章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一一 第一节外贸代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权利)第二节外贸代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一节委托协议的订立、内容和履行 第二节委托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题目论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外贸代理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 措施。1984年9月15日,国务院122号文件批转了经贸部 《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提出外贸体制要逐步 由过去的收购制改为代理制。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政 府工作报告》(1988,3,25)中指出“外贸体制改革 要坚持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进一步明确外贸代理制将成为外贸工作主体。1990年12 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 千问题的决定》提出“自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对 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 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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