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范畴要论】郭立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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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林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法律义务范畴要论》 郭立新 指导教师:李永秦副数授 专 业:法学基础理论 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法律义务的社会控制功能-口法律义务的利益保护功能 法律义务的可操作功能四 法律义务的伦理评价功能摘 要序 作为一门理论科学,法 理学既要研究法的本质方面,又要研 更应注重于对法现象的研究,尤其是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权利 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体属性。内在联系的深刻的全面的反映.法在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不仪法的所有部门 表现为权利。义务及其实现方式规定,而且法的全部运行过程(立法、执法、守法、闭法)也加以权利义务为轴心。权利和 义务是法理学体系中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理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在法理学理 论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学术界却偏爱于对权利的 研究,他们对此所达到的真理性认识既是启发人的又是迷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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