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宋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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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 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业:民 法 作 者:宋 丹 指导毅师:王 忠副教授 吉林大学法律系 一九八八年五月目录 绪论(一)基本概念(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三)本文的研究动机、方法和目的 一、不当得利的内涵一《民法通则》第92条规 定评释(一)《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理论依持 和价值基础(二)不当得利的构成妥件 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所确立的不 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传统的构成一致 一方取得利益(获利或受益)(2他方受有损失(受损)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不当)2、不当得利的成立与有无主观过错无关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特性及其适用范围的确足绪 论(一)基本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事实。从本质上讲,不当得利是一种财产损益变动。法 律对此放弃保护经济秘序的稳定的考察立场,而是从特定当享 人的关系的立场考察,认为此类变动有违公平原则,无承认 保护的必要。因而,取得利益的人应当将该利益还给受损失的 人.而受损失的人有请求取得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的权利。这 种因无合法根据的财产变动事实即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当事人之 间的权不义务关系,被称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简称不当得 利之债。其中,债的发生原因,为不当得利享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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