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监察制度初探】裴雅洁.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米米米米 明代御史监察制度初探 专 业:中国法制史 作 者:裴雅洁 指导教师:王 佩副教授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法律系 一九八八年五月
明代御史监察制度初探 明代御史以监。督察。巡以及随时见闻等方式对行政。罚 法、军事等所有大政要务进行监察,创设巡按督抚制度。通过 察官,荐举优异,奏罢不职,尤其纠弹非违。以劝惩官史.通过 察政建言创行、论议政事。以补政之阙失。御史介于君、臣之间.作为去污剂激浊扬清,作为信息网上通下达,兴利除弊,从而纲 维庶政。因此被寄以耳目,系以纪纲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重于 他官的法律责任和严于他官的选任考察。适应强化专制集权的 需要。明代监察组织扩大、地位提高,监察重心移向地方,对维 护统治的长久与稳定不无作用,但效果不理想,专制制度的本质 限制了监察制度能量的发挥。
论.我国古代专职监察有两大组成部分,一是谏官系统,以给事 中为基本成分,又称给谏,职掌规谏讽喻,献可替否,谏诗对象 是皇帝,同时也参议政事.另一个是察官系统,以御史为基本成 分,又称台察台宪,职掌纠弹官邪,肃正纪纲,纠弹对象是百 官二者并存但命运不同。谏官为防止或减少乾纲独揽的皇帝因 个人素质方面的欠缺对统治大厦造成的危害而存在,是专制制度 的补充机制,纯为专制制度的特产,与专制制度共始终。察官系 统当然为封建专制制度服务,但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调 节器和制衡仪.其制度中的许多内容却符合国家管理的一般要求,其生命力当不圈于专制制度的樊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