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杨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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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10183 研究生学号09326024 杨桦 经济法 杨亚非 副教授 硕士学位论文 题目破产清算组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五月 作者姓名:专业:导师姓名 及职称:分类号D924 密级作者:杨桦 前言 是参与了一个企业的破产工作,使得我对破产清算组织及其法律 制度产生了兴趣,并有意开始收集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文献资料。应 当说,起初是不敢奢望比较研究的,但后来资料多了,发现我国的破 产法在破产清算组织方面的规定与西方破产法制完备的国家相比,真 真的感谢我的导师杨亚非副教授的指导,使得我有了进行“比较”的勇气,尤其今我感动的是杨老师对我的论文予以了逐句逐字的校审,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提出了修改建议。导师一丝不苟的精神,真值得我 本文的形成,还得到了许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亦参考了前辈及 现今学者的著作。至此,本人向所有帮助我的人(包括熟知的和生疏 1 是逊色不少。罗马帝国后期,总括拍卖制度演变成为个别变价制度,因而拍卖 时间被延迟,客观上要求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在此期间对破财财产的管 理和具体的变价工作,于是形成了对破产清算组织的选任方式和选任 规则。当时,破产清算组织的选任,多数由债权人会议确定,在特定 随着破产企业的逐渐增加,亦基于破产清算组织的日超完善,加 之破产规则的日益完备,则逐渐演变成为现代破产制度。破产清算组 比较现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组织选任的规 英、美等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组织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国 1989年的破产法即采用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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