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项下的滞期费索赔】傅廷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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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项下的潜期费案赔 傅廷忠 在航运业务中,一提起港期费(Demurrage),人们都会自然 将其与航次租船联系在一起。许多教科书在为其所下的定义中,尽管措 辞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滞期费是在航次租船合同 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没有完成装卸工作,由租船人向承运人支付的一笔费 用(或称补偿费)由此看来,滞期费似乎只是航次租船业务所独有的 术语,支付潘期费似乎也只是租船人所应独自承担的义务,有的学者曾 主张 1):“延港费本质上就是运送的对价,运送人只能向租船人请 求,不得直接向受货人请求,既使受货人卸载超过卸载期间,亦然”。装卸时间的规定,它与违反合同其它条款无任何内在联系,概熟人不 因支付了滞期费即解除实违反笑它条款的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滞期费之所以更接近于损失赔偿的性质:所基于的理由是,它蒸本 损失赔偿的补偿性体现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全部补偿的原则.所谓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指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债权人设想的,然而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滞期 费这种损失赔偿就是赔偿因船舶滞留港内而产生的运费损失,所不同的 是:这种损失是根据以往的船舶经营资料计算得出并规定在合同中,而 不是待损失发生后再计算。如果这种滞期现象并未发 生自然也就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既然滞期费可以作为合同所约定药特殊的损失赔偿方式,那么推 而广之,它就不应仅仅局限于航次船合同,对提单也应同不适用、ErHakdy1vamy曾经说过4]:即使船舶不是处在租约之 所签发的提单亦可使货主、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贵支付滞期费”,际上,这样的论述就正是针对提单中滞期费条款的效力而言的。近几年 来,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港口拥挤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而产生损失的往 往是船东,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已的利益,某些船公司已开始着手在提单 上制定滞期费条款,并开创了在非租船合同下索赔滞期费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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