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高桂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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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国际组织法的一些器础理论问题 专 业:国际法 作 者:高桂芹 师:高树异敬授 吉杭大学法学院它交往方式如国际会议相比,具有下述有利于国际交往的特点:第一,国际组织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法的形式劲立了他们之同的 一定交往关系,这一交往关系表现为以国际法为根据的权利和义 务,从而使得有关国家在一定范圈内的交往有法可依。第二,国 际组织是有关国家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交往关系,为实现某一特 定目的开展各种交往治动,这一特定目的往往集中反映有关国家 的共同利益,愿望和要求,因此有关区家的交往以明确的共同宗 旨相约,任何违反共同宗旨的交往,都是对有关国家整体利益的 侵犯行为,第三,匡际组织是有关国家通过一定的常设机构进行 交往活动,这种常设机构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区别于其他交往方式 的显著标志之一,尽管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法”问题的研究,就是明显的个例.综上可知,不但存在着国际组织法。而且国际组织法已经发 展成为内容丰富的国际法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那么,究竞什 么是国际组织法呢国际组织法既然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 组织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又如何呢!如果从国际组织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国际组织法的概念问题.就可以给国际组织法这样定义:国际组织法是规定并调整有关国 际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这样国 际组织法首先规定并调整医际组织内的成员与成员之间国际组 织与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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