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家庭形态研究】谢维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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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册目录 第五章氏和同氏集团(世系集团之二)第一节氏的起源和性质 第二节同氏集团的组成和规模 一、国氏集团 二、王族或公族中的同氏集团(以王子或公子为始祖的 同氏集团)三、非王族和公族的贵族同氏集团 第三节同氏集团成员间的血缘约束关系 一、国氏集团成员的血缘约束关系 二、一般贵族同氏集团成员的血缘约束关系 第四节同氏集团成员的居住关系 不包括旁系的同居包括一个旁系的同居 245.包括两个旁系的同居包括三个旁系的同居第五节同氏集团成员的财产关系 第六章近缘氏集团(世系集团之三)第七章家庭 第一节贵族阶级中的早期宗法家庭 第二节第五章氏和同氏集团(世系集团之二)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谈到中国古代是以非家庭的世系集图与 家庭并存为其在血缘团体结构上的特点。同姓集团,虽然也是一 种非家庭的世系集团,位是它不具有实体性,也就是没有专门的 组织,因此从血缘团体结构的角度看,同姓集团的量要性并不很 大。在中国古代真正起复大作用的非家庭世系集团,是同氏集团 和近缘氏集团。它们都具有实体性,尽管在程度上互有差别.马克思在《民族学笔记》中曾摘述了有关介于氏族与家族之 间的组合家族(jointfamily)的材料①。恩格斯在《起源》 中也曾提到古代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可能是“介于氏和家庭公 社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②。意范围内,族和室。家、宗的含义也是很不固定的,这在下面的 论述中将看得非常清楚。因此,依靠室、家。族。宗这些先泰文 献中固有的概念来说明周代家族组织的整个结构,往往并不能搞 清楚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关系,甚至反而会造成一些自相矛盾的 说法。而在这方面,氏却可以作为讨论问题的一个有确定意义的 出发点.民在先案文献中的用法有六种情况。其一是指与姓相对的一 种血缴标记,如《左传》隐公八年记鲁隐公对无骏“命以字为殿 氏”。其二是指这种血缘标记所表示的血缘团体如《左传》昭 公四年:“国氏其先亡乎!”便是指捌有国氏约-个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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